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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6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河南天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大汉商务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河南天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大汉商务酒店,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6599号原告张某。被告河南天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被告驻马店市大汉商务酒店。法定代表人赵某。被告赵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河南天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大汉商务酒店、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收取原告钱款的行为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嫌疑,且被告赵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灵审判员 王 燕审判员 贺麒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