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时某与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56号原告:时某,男,生于1968年12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景某,女,生于1965年2月10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诉被告景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时某承担。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