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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时某与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56号原告:时某,男,生于1968年12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景某,女,生于1965年2月10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诉被告景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时某承担。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