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1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俊玲与王军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俊玲,王军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孙俊玲。被执行人王军义。孙俊玲与王军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5年10月20日做出(2015)惠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后,经权利人申请,我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主动交纳1143元案款,申请人明确同意仅要求1143元的案款,其余的逾期利息等全部放弃,并同意法院结案处理,现申请人已将全部款项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