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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1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俊玲与王军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俊玲,王军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孙俊玲。被执行人王军义。孙俊玲与王军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5年10月20日做出(2015)惠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后,经权利人申请,我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主动交纳1143元案款,申请人明确同意仅要求1143元的案款,其余的逾期利息等全部放弃,并同意法院结案处理,现申请人已将全部款项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