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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105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覃春园与南宁泰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陆黄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春园,南宁泰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陆黄福,潘雪平,杨永忠,李庆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051-18号申请执行人覃春园,女,1990年9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城县。被执行人南宁泰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华侨投资区民涵农场上刘新屯18号。法定代表人:陆黄福,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陆黄福,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被执行人潘雪平,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被执行人杨永忠,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被执行人李庆芬,女,1969年2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1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陆黄福所持有的广西武鸣县广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50%的股权;二、冻结被执行人潘雪平所持有的广西武鸣县广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50%的股权;三、冻结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冻结)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丽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