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2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谢明仁、谢德麒与黄柱粮、黄明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仁,谢德麒,黄柱粮,黄明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2民初234号原告谢明仁。原告谢德麒。委托代理人陈浩亮,大新乡司法所所长法律援助。被告黄柱粮。被告黄明德。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原告谢明仁、谢德麒与被告黄柱粮、黄明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光荣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光荣负担。审判员 朱黎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李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