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陶腾蛟与被告夏文云、罗少全、四川泸荣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腾蛟,夏文云,罗少全,四川泸荣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264号原告陶腾蛟,男,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邓朝耘,四川明炬(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文云,男,1950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泸县云龙镇。被告罗少全,男,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四川泸荣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城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夏文云,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腾蛟与被告夏文云、罗少全、四川泸荣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腾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6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俊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成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