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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乃权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乃权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81刑初7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乃权,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大专文化,桂平市大湾镇国土资源所职工,住桂平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5年10月15日由贵港市公安局取保侯审。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乃权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有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乃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0日至11日间,被告人黄乃权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位于桂平市大湾镇里各村大村屯龙胆岭自家种植的239株巨尾桉桉树砍伐完毕。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黄乃权将其砍伐的桉树运到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乃权砍伐的239株巨尾桉桉树蓄积量为15.03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乃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磅码单、证明、桂平市大湾镇里各村大村屯被伐林木调查鉴定意见书、蓄积量统计表,证人黄某1、黄某2的证言,被告人黄乃权的供述,现场勘界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乃权违反国家森林法规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乃权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乃权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乃权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乃权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巫立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