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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南民二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蔡贵林与黑龙江黑天鹅加点有限公司,赵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贵林,黑龙江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赵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二初字第1103号(203)南民二初字第1103号原告蔡贵林,男,196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委托代理人马长坤,黑龙XX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理大街371号。第三人赵冰,女,197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贵林与被告黑龙江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和第三人赵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贵林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贵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贵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退回1045元,余下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忠仁代理审判员  鲁少华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