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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周晓花与杜元江、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花,杜元江,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565号原告周晓花。被告杜元江。被告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花诉被告杜元江、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晓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在本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花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周晓花负担。审判员  杨杰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蒲彦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