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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龚松明与谭水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松明,谭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3执30号申请执行人龚松明,务农。被执行人谭水平,长岭××职工。申请执行人龚松明与被执行人谭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谭水平银行存款525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 浒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咏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