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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濂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濂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2刑初9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濂,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眉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1月8日因涉嫌诈骗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濂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被告人黄濂通过游戏“QQ炫舞”认识了被害人罗某。2015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濂编造自己生病、父亲患绝症住院急需用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罗某信任,并以此要求罗某向被告人打款。罗某遂先后11次向被告人黄濂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转款3.3万元。被告人黄濂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日常消费。审理中查明: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黄濂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罗某赔偿了经济损失18000元,承诺余下15000元于2016年10月7日前付清,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表及户籍信息资料,扣押清单,涉案财物保管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调查证据清单及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受害人罗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以及谅解书,证人程某、黄某1、何某、黄某2、蹇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濂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濂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被告人黄濂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