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9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丑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丑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9070号原告丑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高萃,系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张克贵,系辽宁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丑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丛颖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萃、被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克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3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感情基础一般,婚后未能建立起感情。被告脾气暴躁,疑神疑鬼,经常无理取闹,甚至只要原告出家门就侮辱原告有不轨行为,而被告自己却经常夜不归宿,并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双方因此不断争吵。从2013年11月开始,被告停止支付家庭开销,一切费用均由原告支付,双方矛盾更加激化。自2013年至2015年两年之内,被告三次拿刀架在原告脖子上,严重威胁原告个人生命安全。2015年3月22日、2015年11月19日,原告曾两次因受到严重威胁而报警。1991年7月5日、1992年8月20日,原告曾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被告每次都痛哭流涕承诺改正。原告为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始终选择忍气吞声。但原告的隐忍没有换来被告的愧疚和改变,被告对原告的语言攻击,已升级到人身攻击,严重威胁到原告的生命安全,给原告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伤害。综上,被告对感情不忠,并有家暴行为,使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据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甘井子区某路某号某单元某层某号的房屋一套(权属证号:甘私字第200371****号);3、依据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婚内工资收入100,000元。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没有家暴和嫖娼行为。被告是个本分的工人,经济条件不好,挣钱都给原告,还给女儿培养成大学生。被告不是不尽家庭责任和义务,所挣的钱一分不少都给原告,工资条都给原告看,完全是男主外挣钱,女方管家的模式。双方虽有矛盾纠纷,但都是由于原告首先动手,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虽然原告有这样的行为,被告也表示可以谅解。毕竟夫妻三十多年,女儿也三十多岁了,被告希望有一个完整的家也希望原告考虑这么多年的夫妻感情,双方能够彼此珍惜,对女儿来说也不希望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3月7日登记结婚,1990年7月30日婚生一女李某乙,现已成年。原告于1991年7月5日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于1991年9月7日因与被告和好撤诉。原告后于1992年8月20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1992年9月16日判决不准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一起共同生活二十余年。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民事诉状、撤诉状、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1992)民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初双方虽有矛盾,以至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且将婚生女共同抚养成年,实属不易。现双方因不能妥善处理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和争执,夫妻关系虽有不睦,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愿意挽回夫妻感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几十年的夫妻感情,努力化解双方矛盾,给对方一次挽回补救的机会,相信双方的感情并非没有修复之可能。现原告坚持离婚不利于家庭和睦,故本院不予准许。财产分割应以离婚为前提,因本院未准予离婚,故对原告请求分割财产的诉请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丑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丛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