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河北鲁冰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洪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鲁冰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洪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383号原告河北鲁冰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法定代表人贾海岩。委托代理人周建西。被告郭洪涛。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北鲁冰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洪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河北鲁冰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鲁冰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忠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支路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