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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兰陵县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孟现阳、吴传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县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孟现阳,吴传爱,徐继坤,孟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兰陵县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艳云,兰陵县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孟现阳,居民。被执行人吴传爱,居民。被执行人徐继坤,居民。被执行人孟现芳,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兰陵县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现阳、吴传爱、徐继坤、孟现芳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徐继坤所有的20000元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兰陵县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其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继坤所有的在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下村支行账号62×××95的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旭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玉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