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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尹某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王某,尹某甲,某乙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尹某乙。委托代理人张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原审被告尹某甲。原审被告某乙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车某。上诉人某甲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15)梁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通过宅急送快件向本院邮寄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甲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某甲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340.5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艳真代理审判员  史海洋代理审判员  闫昱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翠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