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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旭林与被告慕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林,霍正东,慕建国,霍彩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543号原告张旭林。被告霍正东。被告慕建国。被告霍彩莲。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霍彩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霍彩莲账户:6221508060004803711)冻结慕建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慕建国608067004200130350),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原告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冻结该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霍彩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绥德东街支行的账户6221508060004803711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二、冻结被告慕建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绥德河西分行账户:608067004200130350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