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朱广帅与安徽省圣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运宽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帅,安徽省圣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运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277号原告:朱广帅。委托代理人:赵斗星,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辉辉,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省圣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金海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敏,总经理。被告:王运宽。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广帅诉被告安徽省圣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运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广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圣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运宽在银行账户上存款25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李谨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湖东路××号万振逍遥苑一期4幢××室(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安徽省圣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运宽在银行账户上存款25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李谨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湖东路××号万振逍遥苑一期××幢××室(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战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