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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冶和坤天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冶和坤天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583号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东晖,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冶和坤天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冶和坤天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为323元,由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世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