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3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345号申请执行人梁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审结。该案(2015)李少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2015年剩余抚养费人民币5500元。被执行人保证在2016年3月底之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500元,剩余3000元被执行人在2016年4月底前付清,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照上述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负担。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少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桂文全审判员  杨美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培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