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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尹某某、李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李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2刑初52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女,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长春市人,住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长春市人,住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6)37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9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立新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某于2011年7月20日,用自家改造前的泥草房照片及资料重复申报国家泥草房改造补助金,尹某某丈夫李某某明知此事,仍为其提供帮助,帮助尹某某在太平镇政府领取泥草房改造补助款,二人共计骗取国家泥草房改造资金人民币10,000.00元。立案前尹某某、李某某已返赃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骗取国家泥草房补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某于2011年7月20日,用自家改造前的泥草房照片及资料重复申报国家泥草房改造补助金,尹某某丈夫李某某明知此事,仍为其提供帮助,二人共计骗取国家泥草房改造资金人民币10,000.00元。立案前尹某某、李某某已返赃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并返还赃款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二份,证实:尹某某、李某某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的事实。2、到案经过,证实:尹某某、李某某系被抓获到案。3、李某某、尹某某泥草房改造申请表、竣工验收表、补助资金申请表、证明材料,证实:李某某于2010年11月1日申请泥草房改造补助金,尹某某于2011年7月20日申请泥草房改造补助金4、李某某家庭户口本复印件、证明材料,证实:李某某与尹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同一户口上,共同居住。5、长春市双阳区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双阳区2011年农村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证实:长春市双阳区关于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的相关政策法规。6、太平镇2010年、2011年泥草房改造农户补助金发放名单,证实:2010年李某某领取了泥草房改造补助金5000元,2011年李某某替尹某某领取了泥草房改造补助金10000元。7、收据,证实:李某某向太平镇纪委返赃5000元。8、低保证复印件,证实:尹某某2011年1月10日获得低保资格。(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我来公安机关举报太平镇一面山村原书记赵某某违法犯罪事实,其中有一起是李某某、尹某某夫妻俩一个泥草房改造二次,得二份钱。2、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我是土顶乡一面山村村书记,当时我们农村实施泥草房改造工程。2011年的时候我们村六社的李某某家当时是三间泥草房,李某某申报了补助资金,国家给了5000元。过了一段时间李某某媳妇尹某某又以他家泥草房改造为名,重复申报了一次,当时我们村上已过问他了,记得她说她和李某某离婚了,具体什么情况不清楚了,反正李某某他家又重新申报了一次,国家又给补助了10000元,后来我听说李某某给纪委退回去5000元钱。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我是土顶乡一面山村六对队长,当时我们农村实施泥草房改造工程,李某某、尹某某夫妻俩一个泥草房改造了二次,得二份钱。(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证实:2008年的时候国家在农村开展泥草房改造,就是谁家房子是泥草房,就可以拍照片往镇上报,申请泥草房改造补助金。2010年的时候我们村也统计这事,因为当时我家就是泥草房,我们村来人给我家泥草房拍了照片,用我丈夫李某某的名字报上去的。2011年元旦前后上面给我家拨5000元钱补助金,这5000元钱被我丈夫在我家泥草房前院打地基用了。2011年夏天我和李某某打仗了,他就去长春打工了,我和孩子在家,在2011年入冬的时候我们村上又开始统计泥草房改造,当时我看到我们村书记赵某某还有他兄弟还用原来的泥草房往上报,我也产生了占便宜的想法,心里想反正是骗国家钱,也不是个人的钱,于是我用我家原来泥草房的照片又以我名字申请了一次,报上去没有几天李某某就回来了,我当时和他说了这件事情,我丈夫李某某说这是骗钱,我和他说书记赵某某都这么干他就同意了。过了一段时间应该是2012年元旦后,以我名字申请的这笔泥草房改造的钱就发下来了,当时是李某某去镇里签字领的,上面给拨了10000元。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证实:2009年的时候国家在农村开展泥草房改造,谁家房子是泥草房,就可以拍照片往镇上报,申请泥草房改造补助金。2010年冬天我们村也开展这项工作,因为当时我家就是泥草房,我们村上来人给我家泥草房拍了照片,用我的名字报上去的。2011年元旦后国家给我家拨了5000元钱补助金,这5000元钱到手后我家就盖砖房了。2011年夏天我和我媳妇尹某某打仗了,我就去长春打工。2011年12月份我回到家中,我爱人尹某某和我说她还用我家原来泥草房的照片又以她的名字又申请了一次,已经报上去,我说这是骗钱,她说书记赵某某都这么干,我就同意了。2012年元旦后,以尹某某名字申请的这笔泥草房改造的钱就发下来了,当时是我去镇里签字领泥草房补助金10000元。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二被告人均无异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泥草房补助金,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尹某某骗取国家泥草房补助金,而协助尹某某骗取补助金,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尹某某、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尹某某、系偶犯,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依法判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适用缓刑的条件】、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崇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  张志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南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