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592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迟庆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