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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592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迟庆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