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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光华诉被告天成逸家成园幼儿园施工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华,天成逸家成园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50号原告:张光华,男。被告:天成逸家成园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张春光,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华诉被告天成逸家成园幼儿园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以所诉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光华负担。审判员  卢国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晁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