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执字第18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国顺与王仙根、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顺,王仙根,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路执字第18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国顺。被执行人王仙根。被执行人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洋洪、南洋村。法定代表人林汝满。李国顺与王仙根、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台路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国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仙根、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2513400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已拍卖了被执行人台州市龙马三阳机电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及其车辆设备等,共得款40043200元,申请执行人共分得人民币447166.46元,余款未付,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同意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路执字第18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金镔审 判 员 叶 帆审 判 员 王玲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卢梦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