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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81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罗军与张映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军,张映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1061号原告:罗军,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7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徐道华,四川坤宏律师事故所律师。被告:张映曦,女,汉族,生于1977年1月22日,居民,现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军诉被告张映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郭 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