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大连福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崔俊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福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崔俊勇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613号原告:大连福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崔俊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福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崔俊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福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因原告大连福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晓 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琪(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