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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季清军、郝美玉、季清文、杜永芳、季清利、付爱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季清军,郝美玉,季清文,杜永芳,季清利,付爱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15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2428号。负责人东庆凯,行长。被告季清军。被告郝美玉。被告季清文。被告杜永芳。被告季清利。被告付爱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诉被告季清军、郝美玉、季清文、杜永芳、季清利、付爱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担保财产为原告名下房产一处,房权证号为:青房权证云门山字第******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玉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