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魏某某诉刘某乙、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刘某乙,王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99号原告魏某某,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北合街2号3栋1502号。委托代理人刘某甲,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石家庄市。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刘某乙、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以双方意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某负担40元。审判员 冯福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