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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温州加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潘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加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潘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720号原告:温州加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管委会办公楼5108室。法定代表人:周加银。委托代理人:陈一成、王湘,系浙江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加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露露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人民陪审员  高和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姜忠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