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辖终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吴红霞与福建省晋江市安亿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红霞,福建省晋江市安亿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辖终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红霞,女,汉族,1977年5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陈海杏,晋江市东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晋江市安亿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滨镇跃进工业区,组织机构代���:77294265-5。法定代表人黄安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吴红霞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16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吴红霞称其经营地在福建省石狮市区,其与被上诉人洽谈业务也在该经营场所完成,故合同履行地在福建省石狮市,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吴红霞的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晋江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吴红霞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