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21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沈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468号原告沈某,女,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彭某,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庄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