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沈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468号原告沈某,女,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彭某,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庄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