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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甲、马某交通肇事、妨害作证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甲,马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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