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甲、马某交通肇事、妨害作证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甲,马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