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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00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海慧明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北中远特钢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慧明投资有限公司,河北中远特钢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00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慧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东胜路1155号2幢209室。法定代表人赵强。被执行人河北中远特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车站南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赵文海。上海慧明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北中远特钢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冀石国证执字第7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河北中远特钢物流有限公司;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00万元整以及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权利人上海慧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中远特钢物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河北中远特钢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河北中远特钢物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慧明投资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河北中远特钢物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北中远特钢物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慧明投资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河北中远特钢物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00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学昱审 判 员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