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北京大雄华航置业有限公司、石家庄科迪药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大雄华航置业有限公司,石家庄科迪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1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大雄华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园二里二区一号楼A102室。法定代表人石玉泰。被执行人石家庄科迪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66号。法定代表人董晓斌。本院依据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三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北京大雄华航置业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科迪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石家庄科迪药业有限公司享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2011)二中刑初第412号刑事判决书中应得收入壹佰万元人民币,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2011)二中刑初第41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中应发还给被执行人石家庄科迪药业有限公司的应得收入人民币一百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学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