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6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北京金开利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信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开利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信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胡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642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开利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直门外大街136号9层(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芦华飞,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信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36号8层(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建勇,董事长。被执行人胡乐军,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担保人)北京惠通永源商场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136号动物园公交枢纽六层、七层。法定代表人任敏。被执行人(担保人)任敏,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开利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信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胡乐军、(担保人)北京惠通永源商场有限公司、(担保人)一案,(2015)二民终字第02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开利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开利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二民终字第028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春助理审判员 刘昊助理审判员 林力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