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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执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肖兰英与唐胜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兰英,唐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执字第1064号申请执行人肖兰英,女,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胜军,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调解书,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向被执行人唐胜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交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胜军银行存款28675元(含诉讼费350元、执行费325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86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肖丽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