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02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丽军与黄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丽军,黄玉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91号申请人赵丽军,男,197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黄玉平,女,1965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申请人赵丽军与被申请人黄玉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赵丽军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玉平保险理赔款16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担保人段熊柯以其银行存款1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玉平保险理赔款16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二、冻结担保人段熊柯银行存款1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宇文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