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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虎志林诉哈斯铁尔别克、卡斯依拉·阿什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虎志林,哈斯铁尔别克,卡斯依拉·阿什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2492号申请执行人:虎志林,男,回族,1963年1月22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执行人:哈斯铁尔别克,男,哈萨克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执行人:卡斯依拉·阿什木,女,哈萨克族,1989年9月27日出生,现住昌吉市。申请人虎志林与被执行人哈斯铁尔别克、卡斯依拉·阿什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二初字第0119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哈斯铁尔别克、卡斯依拉·阿什木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权利人虎志林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8084.7元,未执行标的为3808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哈斯铁尔别克、卡斯依拉·阿什木于2016年4月15日前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案款38084.7元,如逾期不付,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虎志林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虎志林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二初字第011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映华审判员  曹 斌审判员  李增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