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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刘志民与张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民,张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134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民。被执行人张春雷。申请执行人刘志民与被执行人张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志民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春雷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常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