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955号原告:潘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颖(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