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43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俊波与刘标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波,刘标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43民初703号原告刘俊波。被告刘标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波与被告刘标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波撤回对被告刘标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俊波负担。审判员 栗桂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雪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