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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43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俊波与刘标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波,刘标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43民初703号原告刘俊波。被告刘标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波与被告刘标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波撤回对被告刘标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俊波负担。审判员  栗桂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雪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