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民初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王仁体与王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体,王文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00456号原告:王仁体。被告:王文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体与被告王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归还货款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仁体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仁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王仁体负担。审判员 张超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洪东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