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钟文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68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文华,化名钟宏达,男,195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深圳市福田区,暂住深圳市罗湖区,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抓获,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辩护人罗延标,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文华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2016年2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震、李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文华及辩护人罗延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被告人钟文华通过邹某1介绍认识被害人邹某2,与邹某2商定,由钟文华帮助邹某2办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上李朗工业厂房1栋、动力综合楼1栋、商业街116号、1××号房产的房产证绿本转红本事宜,期限为30周,费用为人民币180万元,其中120万为跑关系的费用,60万为钟文华的劳务费。2009年4月19日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钟文华以办理房产证需要费用为由,陆续向被害人邹某2索要费用,邹某2通过现金和转账到钟文华提供的两个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01、22×××11的方式共支付1854800元人民币给被��人钟文华。被告人钟文华收到钱后,并没有帮助被害人邹某2办好房产证转红本事宜,并且将收到的钱用于个人消费,将钱款挥霍一空。经查,被告人钟文华用于收款的两个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系其使用假名钟宏达开设的账户。在上述事情未办成的情况下,被告人钟文华拒不偿还被害人邹某2上述费用,并采取不露面、变换联系电话等方式逃匿。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钟文华在广东省龙川县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钟文华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钟文华判处十二年至十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钟文华否认控罪,辩称:1、其只是承诺帮邹某2准备办理李朗工业厂房房产证绿本转红本事宜���备案资料,没有承诺为邹某2办理绿本转红本事宜,没有承诺在30周内办成,准备备案资料费用为60万元;2、其准备好备案资料后,邹某2称找到了更好的人帮其办理绿本转红本事宜,其就将备案资料退还给邹某2了,相关费用在为邹某2办事过程中正常花费掉了,其没有用于个人消费挥霍一空;3、其更换手机号码有告知邹某2,其未逃匿;4、其受邹某1委托为邹某2的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达公司)办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已经办妥,办理费用为60万元,包含在涉案185.48万元内;5、后邹某2又委托其办理龙达公司申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预乙级资格,因为龙达公司资料做假,其花费两年时间未能办成,这过程中还是产生了部分费用,所以其将剩余的30万元退还给邹某2,但责任不在其,双方约定的60万元也应该给其;6、其没有故意要诈骗被害人钱财,其��为被害人邹某2办了不少事情,其年纪大了,家中还有老母亲需要照顾,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做罪轻辩护,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文华涉嫌诈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文华曾许诺为邹某2办理房产证转红本期限为30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有被害人邹某2的陈述,并无其他证据佐证,且从邹某2第一次付款(2009年4月19日)到最后一次付款(2011年10月17日)的时间间隔来看,也可以说明双方没有约定期限为30周;3、被告人钟文华供述称,其收取了邹某2185.48万元人民币,有部分是用于帮被害人邹某2的公司从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升级到甲级的费用,辩护人认为该事实确实存在,有刚才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为证,请法庭对被告人钟文华非法所得数额认定时予以考虑;4、被告人钟文华是初犯,请法庭酌情从轻��罚。辩护人当庭提交了龙达公司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预乙级资格申请材料各一套。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害人邹某2通过邹某1介绍,委托自称北京龙川同乡会会长化名钟宏达的被告人钟文华帮助邹某2办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上李朗工业厂房1栋、动力综合楼1栋、商业街116号、1××号房产的房产证绿本转红本事宜,费用为人民币180万元。2009年4月19日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钟文华以办理房产证转红本需要费用为由,陆续向被害人邹某2索要费用,邹某2通过现金和转账到钟文华提供的两个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01、22×××11的方式共支付人民币1854800元给被告人钟文华。被告人钟文华收到钱后,并没有帮助被害人邹某2办好房产证转红本事宜,并且将收到的钱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挥霍一空。经查,2009年至2013年12月份,涉案厂房土地未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申请办理补地价上市手续;被告人钟文华用于收款的两个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系其使用化名钟宏达开设的账户。在上述事情未办成的情况下,被告人钟文华拒不偿还被害人邹某2上述费用,并采取不露面等方式逃匿。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钟文华在广东省龙川县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清楚,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钟文华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涉案银行交易记录及流水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1、曾某、邹某1、黄某2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2的陈述;4、被告人钟文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确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文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文华被抓获后多次供述称,其因为答应帮邹某2、邹某1办理绿本转红本事宜先后收取了对方人民币185万元,后来事情没有办成,其与邹某2协商,邹某2同意其归还185万元中的125万元给她,其将邹某2给其的185万元用于交通费、住宿费、餐费、自己日常生活消费等方面,且其自1992年3月份之后便一直没有工作,也没有其它的收入来源。被告人钟文华的该相关供述具体、完整,包括在福田区看守所所做之供述,该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钟文华以办理涉案厂房土地绿本转红本事宜骗取被害人邹某2人民币185万余元的事实。被告人钟文华辩称为龙达公司申请办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预乙级资格等事项,均与本案涉案人民币185.48万元无关,被告人钟文华当庭辩称,因龙达公司资料做假,其花费两年时间未能办成龙达公司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预乙级资格,但在这过程中还是产生了部分费用,所以其将办理剩余的30万元退还给邹某2。该辩解内容证实被告人钟文华退还给邹某2、黄某1的约30万元系未办成龙达公司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预乙级资格的退款,且有被害人邹某2的陈述、证人邹某1、黄某1的证言印证,可以认定与本案办理转红本的诈骗数额无关,不能扣减犯罪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文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至2026年12月8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  菁  菁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明哲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9页共9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