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志红与宋战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红,宋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716号原告李志红,男,汉族,1959年5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郝现民,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战军,男,汉族,1965年8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陈书杰,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红诉被告宋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红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红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志红承担。审判员 王鸿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洪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