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纪涛与被执行人张留羊、刘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纪涛,张留羊,刘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4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任纪涛,女,铜川市耀州区人。被执行人张留羊,男,铜川市耀州区人。被执行人刘耀成,男,铜川市耀州区人。任纪涛与张留羊、刘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耀民初字第006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留羊、刘耀成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任纪涛于2016年3月3日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5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3月3日依法立案,于2016年3月6日向张留羊、刘耀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5500元,张留羊负担受理费103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2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扣划张留羊银行存款5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字第00664号民事调解主文所确定标的额中55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李科锋人民陪审员 李百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