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卢宜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卢宜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02民初228号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祝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朗舒,广西维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宜杵。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宜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应诉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申请审委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于2016年3月1日通知原告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交纳公告费至人民法院报社,但原告已逾期未交纳公告费,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德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敏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