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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林与被告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袁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林,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袁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275号原告张忠林。被告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维连。委托代理人周洋。被告袁伟。原告张忠林与被告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袁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忠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黎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纪成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