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林与被告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袁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林,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袁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275号原告张忠林。被告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维连。委托代理人周洋。被告袁伟。原告张忠林与被告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袁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忠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黎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纪成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