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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O3民特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江西省鸿兴能源有限公司与李月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省鸿兴能源有限公司,李月清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O3民特63号申请人江西省鸿兴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法定代表人邵书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光,男,汉族,1984年9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李月清,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蓝山县。委托代理人成进忠,男,汉族,1982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蓝山县,系被申请人的丈夫。申请人江西省鸿兴能源有限公司请求撤销由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深光劳人仲(光明)案[2015]426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1:“李月清”是“天酷电子有限公司”招聘录用的员工,本公司与其只是“业务上的关系”,与裁决书上所述“李月清与我司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李月清工资在2015年之前是由天酷电子有限公司发放,与我司无关;2015年2月至6月由于业务上的需求,我司受天酷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发了工资。2:裁决书所述7到8月工资,并无实际出勤记录,且天酷电子有限公司也无实际经营,不存在出勤。被申请人李月清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依法维持。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江西省鸿兴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属于事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故江西省鸿兴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本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西省鸿兴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江西省鸿兴能源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延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