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3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与吴秋琴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3民初62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南洲南路018号。负责人邹优斌,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吴秋琴,女,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诉被告吴秋琴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向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文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