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吴庆华与温岭市广融机械有限公司、陈岳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华,温岭市广融机械有限公司,陈岳祥,邢根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119号原告:吴庆华。被告:温岭市广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小南门村。法定代表人:陈岳祥。被告:陈岳祥。被告:邢根荣。原告吴庆华为与被告温岭市广融机械有限公司、陈岳祥、邢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庆华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庆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吴庆华负担。审 判 员 应万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仁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