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滨执字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李培林与朱金林、顾文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林,朱金林,顾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滨执字01016号申请人李培林。被执行人朱金林。被执行人顾文英。申请人李培林与被执行人朱金林、顾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锡滨民初字第0229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朱金林、顾文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归还李培林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6日起依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0日起依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因被执行人朱金林、顾文英未自觉履行,根据李培林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4684元,执行费237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金林、顾文英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管所无车辆登记;朱金林、顾文英名下无锡市蠡湖苑86号房产已被本院另案首封,且有多家法院轮候查封,现待处理;被执行人顾文英退休金已被另案按月扣划。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金林、顾文英经传唤未到庭,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将朱金林、顾文英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朱金林、顾文英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锡滨民初字第02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程 鹏执行员 沈国献执行员 徐清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明杰 关注公众号“”